房地产业的产出是房地产业经济活动的成果,其经济核算就是计算房地产业经济活动中创造的增加值。房地产业增加值是GDP的重要组成部分,衡量的是全社会提供的住房服务(包括出租和自住),以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公司等在建房和房屋使用及交易环节提供商业性服务活动创造的增加值。
我国房地产业增加值核算包括房地产企业生产活动产生的增加值和居民居住消费活动产生的增加值。房地产企业增加值通过收人法计算,包括劳动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和营业盈余。居民居住消费活动增加值包括居民租赁住房的费用和居民自住房屋产生的居住服务的虚拟价值。由此可以看到,居民居住消费支出是房地产业增加值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统计局编制的2017年投人产出表对经济活动中各行业的产出来源和用途有详细的统计。房地产业产出按照来源分为中间投入和增加值。其中中间投人为以原料形式投入房地产业生产活动的其他行业的产品,2017年中间投入价值为1.99万亿元。增加值总额为5.83万亿元,其中劳动报酬总额为0.89万亿元,占增加值的比重为15.23%;生产税总净额为1.21万亿元,占比20.81%;固定资产折旧总额为0.30万亿元,占比5.06%;营业盈余总额为3.44万亿元,古比58.89%。从与其他行业的比较看,在其他各行业的增加值构成中,劳动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古比分别为47.3%、14.8%、13.7%和24.1%。相比之下,房地产业中劳动报酬的比重大幅低于平均水平,而营业盈余的比重大幅高于平均水平。
从房地产业产出的用途看,产出可分为中间使用部分和最终使用部分。中间使用部分是房地产业提供的服务作为“原材料”投人其他部门生产中的部分,2017年这一部分的价值为3.22万亿元。最终使用部分可分为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和出口。房地产业最终使用部分的总价值为4.60万亿元。而在房地产业的最终使用部分中,居民最终消费的总额为3.55万亿元,占比为77.2%,固定资本形成的总额为1.05万亿元,古比为22.8%。
从房地产业产出用途的比例看,其总产出的41.2%为中间产出,45.3%为居民最终消费支出,13.5%为固定资本形成。这说明在房地产业的产出中,约一半的份额被分配到居民部门,以居民居住服务的形式消费掉;约14%的份额被分配到企业部门,包括房地产开发、物业、中介、租赁等企业,作为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资本积累。以上分析说明,居民的居住服务是房地产业的核心部分。2019年,我国房地产业增加值为6.9631万亿元,占GDP的7.03%。一般而言,在经济中古比超过5%的行业可以成为支柱产业。而且由于统计方法、口径等原因,我国房地产业的产出存在被低估的情况,这一问题将在第二章中有较为详细的阐述。